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5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至96年1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9,15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3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利率20%加付違約金。至96年1月26日止,尚欠312,31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9,154元│96年1月2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312,313元│無│無│96年1月27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2││││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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