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一七九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六三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五日,因減其上開刑期二分之一而有不滿拘役一日,依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不滿拘役一日之時間者,不算,是本件被告減刑後之刑期為拘役二十七日,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乙○○ 陳春銘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