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97年8月31日│70,000元│98年7月16日│RA135696││0││││││1│││││├─┼───────────┼───────────┼───────────┼───────────┤│0│97年9月30日│70,000元│98年7月16日│RA135697││0││││││2│││││├─┼───────────┼───────────┼───────────┼───────────┤│0│97年10月31日│70,000元│98年7月16日│RA135698││0││││││3│││││├─┼───────────┼───────────┼───────────┼───────────┤│0│98年1月31日│70,000元│98年7月16日│RA0000000││0││││││4│││││├─┼───────────┼───────────┼───────────┼───────────┤│0│98年2月28日│70,000元│98年7月16日│RA0000000││0││││││5│││││├─┼───────────┼───────────┼───────────┼───────────┤│0│98年3月31日│70,000元│98年7月16日│RA0000000││0││││││6│││││├─┼───────────┼───────────┼───────────┼───────────┤│0│98年4月30日│70,000元│98年7月16日│RA0000000││0││││││7│││││├─┼───────────┼───────────┼───────────┼───────────┤│0│98年5月31日│70,000元│98年7月16日│RA0000000││0││││││8│││││├─┼───────────┼───────────┼───────────┼───────────┤│0│98年6月30日│70,000元│98年7月16日│RA0000000││0││││││9│││││├─┼───────────┼───────────┼───────────┼───────────┤│0│98年7月31日│70,000元│98年7月31日│RA0000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