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7仟5佰90元,並自民國9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訴狀所載。
(三)證據:1、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影本。2、單據資料影本3筆。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原告雖對於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惟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刑事訴訟部分,尚未據檢察官移送繫屬本院審理,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與本院刑事庭分案查詢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2頁、第14頁至第19頁)。
三、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自不得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提起民事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91條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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