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4月20日前某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37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508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宏節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