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5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信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信榮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09日止累計303,063元正未給付,其中302,973元為本金;9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信榮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09日止累計357,693元正未給付,其中357,470元為本金;2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信榮於民國103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09日止累計914,780元正未給付,其中914,416元為本金;36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信榮於民國104年0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2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09日止累計378,289元正未給付,其中378,174元為本金;11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信榮於民國105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09日止累計575,166元正未給付,其中574,950元為本金;2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陳信榮於民國103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09日止累計175,621元正未給付,其中175,568元為本金;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3589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信榮│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02973││12月10日起││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信榮│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7%│││357470││12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信榮│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14416││12月10日起││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陳信榮│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378174││12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陳信榮│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57%│││574950││12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陳信榮│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175568││12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