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馬俊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方志洋

林月碧 即新吉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工程材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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