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78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民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法定代理

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5條、47條、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滿20歲為成年;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11條、1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甲○○(民國94年6月生)為滿7歲、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為民法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為無訴訟能力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訴訟行為。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以被告甲○○為當事人,未列明其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茲因法定代理權有欠缺屬可補正事項,爰依法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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