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9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冷佳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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