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君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7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