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3號原告 林煒倩 被告 羅燕寧
凌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