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409號

原告 童貴鳳

上列原告與 王少廷王明正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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