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409號
原告 童貴鳳
上列原告與 王少廷 、 王明正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