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鄧連明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計算式?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