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莊國 被告 洪華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7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