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6號聲請人中港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讚清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據本件聲請調解聲請狀內容所載,關於標的價額依新臺幣(下同)365,873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正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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