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曾志文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並經定應執行刑5月;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③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寁第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②、③案件,並經定應執行刑6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