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 蘆根鳳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被上訴人 王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明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