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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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全字第7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靜凰

相對人 蔡清和福滿 財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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