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任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營利姦淫猥褻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營利姦淫猥褻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06月07日│104年0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233號│第105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04年度中交簡字第││實││2068號│171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07月02日│104年10月0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04年度中交簡字第││決││2068號│17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9月21日│104年1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822號│第16189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3││├────────┼──────────┼──────────┤│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0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實││171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0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決││17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189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