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02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字第2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共柒點陸叁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6月5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7.6382公克),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7.6382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5年9月15日(95)安鑑字第01567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足憑,足認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6月5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