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26號上訴人鴻福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26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鴻福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0,5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