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341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萬158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萬8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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