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784號
原 告 吳錦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明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