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784號
原   告  吳錦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明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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