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廖光偉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智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