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賴雅文
被 告 黃麗雪
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麗雪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7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