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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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進溢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被 告 金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9日上午11時5分,
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原告100年11月份之薪資明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1月9日勞局承字第10101816210號裁處書附件即罰鍰金額計算
、明細表及罰鍰繳納通知書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