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張寶玉
即 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
利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移轉管轄
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