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佳蓉
蔡孟如
被 告 黃○○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10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2月18
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美芳
書 記 官 陳美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芳
法官陳美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美月
附表:
┌──┬─────┬──────┬──────────┐
│編號│本金│約定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新台幣)│(週年利率)││
├──┼─────┼──────┼──────────┤
│1│4,684元│14.75%│自106年5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
│2│2,565元│14.82%││
├──┼─────┼──────┤│
│3│51,041元│14.9%││
├──┼─────┼──────┤│
│4│435元│14.98%││
├──┼─────┴──────┴──────────┤
│小計│58,7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