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黃煜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6年11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8,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