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小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43號
原   告  曾靖媛
被   告 圓頂居家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請求失業補助事項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107年1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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