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1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堂
訴訟代理人  許禎
       盧沁媛
被   告 柯○○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17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2月18日
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美芳
  書 記 官 陳美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 陸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月
法官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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