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