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埔刑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埔刑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一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禁止施家庭暴力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犯罪後否認犯行、尚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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