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八二號;執行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他字第一二O九號),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確定。經查,該受刑人乃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