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判決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萬一千九百元,送達郵費一千一百零三元,共計三萬三千零三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吳昆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