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七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均附送原告所提九十一年六月六日民事陳報狀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