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 萬岱 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時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B書記官趙淑華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 萬岱 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時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B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