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海商字第四號
原告丙0000000000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百麗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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