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小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9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許弘昌
被   告  朱廷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係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因過失撞擊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致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受損等情
,惟為被告所否認。
二、查本件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係自用小客車
,並非重型機車,且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係煞停時,遭後方訴外人 葉珮慧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自後追撞,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
局檢送之交通事故資料在卷可稽。據此,原告主張被告係騎
乘重型機車,而因過失撞擊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云云,乃顯與事實不合,不足採信。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給付新臺幣30,5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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