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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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MAIVUXUANPHUC(中文名: 梅武春福
      TRUONGVANTHANH(中文名: 張文城
      NGUYENVANHUNG(中文名: 阮文雄
      MAIVANTHUAN(中文名: 梅文順
      PHAMPHUOCDUC(中文名: 范福德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哲倫 律師
相 對 人  蔡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業經
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08年度 竹東勞 簡調字第1號
)。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竹分會扶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釋明,且聲
請人提起之給付薪資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竹東勞簡調字第1號事件卷宗核閱無
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筱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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