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王鶴子 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全字第48號假處分裁定提供擔保物,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處分強制執行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楊王鶴子早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4年10月11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除戶全部)附卷可稽。是楊王鶴子並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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