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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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11號聲請人 陳政彥
陳盈穎 陳妍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陳玟龍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段○○○號),於103年2月1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高士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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