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朝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朝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朝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3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2罪)確定;再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其於103年5月17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