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03號聲請人 林奉諭
林彥旭 林彥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敬富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鎮○○里○○街○○號、於103年2月12日死亡)之合法繼承人,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檢陳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林奉諭、林彥旭、林彥宏係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之子女,依首揭說明,渠等均無繼承權存在。從而,聲請人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