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雨寰 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g2;附表:
┌───────────────────────────┐│1.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2.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3.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4.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5.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5月至106年5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6.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5月至106年5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7.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8.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9.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10.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1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覆提││出)。││1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3.聲請人列有租金支出,惟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14.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15.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6.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17.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18.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9.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20.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1.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2.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4年5月至106年5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23.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2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25.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