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俊仁律師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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