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泰均 被告 紀博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 紀博文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