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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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原告 王寶蓮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楊喬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勝昌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查原告原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1年3月25日以家事變更聲明狀,將訴之聲明第一項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已繳之10,900元,原告尚應補繳39,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