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林庭卉 被告 蘇定朝 上列被告蘇定朝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375號),經原告林庭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
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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