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韻媚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韻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蔡韻媚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3月、5月、6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貴院(103年度智訴字第1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明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